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弥敦商务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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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话:020-6661888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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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公司税期 |
香港公司评税基期为:
1、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的一年;
2、如年结并非于3月31日截结,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;
3、如账目以农历结算,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;
4、如开始或停止业务,或更改结账日期,则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8C条、18D条或18E条规定的特别期间;
5、如属新开业务,倘有关期间的账目尚未制备,则可依照该期间账目的分摊利润来计算出应评税利润;
6、如属停止业务/转让业务,则在下述情况下会采用特别规则来处理:
--若业务并未停止,但全部或部份已转让或交予别人经营;
--若业务在2004年4月1日以前开业而在2009年4月1日或以后停业。
关于香港公司税期计算,做账核数问题,欢迎来电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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